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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2025年第三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7 文章来源: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选取第三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2025年4月,导游尹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导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800元和暂扣导游证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计制定并组织了一日游的旅游行程,并向参团的游客收取包价旅游费用,违法所得共计2668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6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委派无证导游案

  2025年3月,山西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组织“醉美西安三日游”团队,委派马某某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经核查,马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山西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5月,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无证导游马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西省信达研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案

  山西省信达研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文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催告,该旅行社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及时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4月,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吊销该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lt.shanxi.gov.cn/zwgk/fzjs/fzjs1/202509/t20250909_9954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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