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9-28 文章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作者:佚名
(兵团)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3448395L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XB-100049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七楼705室
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当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5月21日17时前作出如下改正:1.补足质保金或者依法取得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保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在银行完成办理质保金补缴工作7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质保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上传至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质保金管理”栏目。因执法人员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2025年5月7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对旅行社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公告30日至2025年6月5日视为送达,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改正。截止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未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补足质保金或者依法取得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保金数额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2025年6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具体办理。
2025年6月26日10时33分至2025年6月26日10时57分,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飞(32000021025)、刁海迎(32000021004)前往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58号金谷大酒店七楼705室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地址已用作他途,经与物业公司核实,该地址由新疆起点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并用作办公场所。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5〕023号)1份(共1页);
2.《关于对旅行社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在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的截图1份(共2页);
3.现场勘验证据1份(共3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5年7月21日通过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经过60天,至2025年9月21日视为送达。截止9月25日,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6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原文链接:http://wtgl.xjbt.gov.cn/c/2025-09-26/8446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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