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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新闻发布会召开

时间:2023-07-09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6月21日,梧州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李鸿荣 摄

  红色文化遗存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梧州革命和建设的光辉历程、取得的重大成就,却面临着自然损毁和可能遭人为破坏的状况。梧州市现有红色文化遗存389处(件),包括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实物9处、可移动实物80件,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烈士纪念馆、烈士墓等93处,139名烈士相关资料等。为弥补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不足,更有效保护红色文化遗存,通过立法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刻不容缓。

  据悉,《条例》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结合梧州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梧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实际情况,参考借鉴了上海市、四川省、福建省龙岩市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实施后必将为规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对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传承、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的法律意识,推动梧州市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作出贡献。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六条。针对目前大部分红色文化遗存分布在旧城区、老城镇的情况,城市拆迁、市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会对其带来一定影响,《条例》设定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的十种行为。为使红色文化遗存能得以有效传承和利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廉洁廉政、民族团结进步等教育,教育部门应将红色文化传承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此外,在当前文旅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条例》在对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利用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鼓励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合理的红色研学、红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和文化展示系统,以“数字化”储存、管理、展示,为跨地区、跨部门的学习研究提供更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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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lt.gxzf.gov.cn/zwdt/gsyw/t16701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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