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26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各市文化旅游局:
《宁夏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3月16日
宁夏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3号),为加大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开放合作力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招商引资和重点客源市场授牌命名宁夏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为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以“宁夏文化旅游产业(所在地)促进中心”命名,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招商引资重点地区依托协会、商会、重点文旅企业授牌命名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促进中心主要功能是服务我区文旅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其在当地或产业领域内的社会资源和渠道,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宣传交流和合作、文创非遗展示等服务,拓宽和加深我区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三)具备为文旅企业提供招商引资、交流合作、银企对接等服务所必需的联系、组织、协调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设立程序:
促进中心的设立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审核考察合格,予以授牌命名。
申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财务报表、申请报告和基本概况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查,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网站公示和发文公布。对获评的促进中心,将予以授牌命名,命名当年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第六条考核管理: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合格的一次给予5万元工作补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授牌命名资格。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促进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促进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贡献等;
(三)其他相关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促进中心授牌资格:
(一)考核不能保持参评条件的予以摘牌;
(二)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促进中心;
(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考核评价材料的。
第六条 促进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7日起实施,至2023年4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hhlyt.nx.gov.cn/content_t.jsp?id=51075